║ 3.未經相片主角或他人之允許公開或詢問其個人資料、秘密檔案或流言八卦, ║
║ ex.電話、手機、住址、電子信箱、msn、揪眾神密碼或未證實流言..等。 ║
║ ║
║ <劣文退回,初犯水桶刑期一個月,再犯最高無限水桶> ║
║ ║
║ 註. "站內信"之推文,視為公開求檔,初犯警告,再犯水桶。 ║
修訂為 →
║ 3.未經相片主角或他人之允許公開或詢問其個人資料、秘密檔案或流言八卦, ║
║ ex.電話、手機、住址、電子信箱、msn、揪眾神密碼或未證實流言..等。 ║
║ ║
║ <劣文退回,初犯水桶刑期一個月,再犯最高無限水桶> ║
║ ║
║ 註. "站內信"等公開求檔之推文,初犯水桶一週,再犯水桶一個月。 ║
板規 9
║ 9.分身案若有處分相關id時,依照ID_Multi判決為準。 ║
║ ║
║ 為避免"借帳號給人家用"或"借用認證信箱"等理由變成鑽漏洞的藉口, ║
║ 其朋友等相關人等亦可代為要求,但必須檢具相當證據。 ║
║ 或提供可證實兩者並非同一人之證據。 ║
║ 若無法提供,則依照帳務部的判決結果給予處分。 ║
修訂為 →
║ 9.分身案若有處分相關id時,依照ID_Multi判決為準。 ║
║ ║
║ 為避免"借帳號給人家用"或"借用認證信箱"等理由變成鑽漏洞的藉口, ║
║ 其朋友等相關人等亦可代為要求,但必須檢具相當證據。 ║
║ 或提供可證實兩者並非同一人之證據。 ║
║ 若無法提供,則依照帳務部的判決結果給予處分。 ║
║ ║
║ 註. 水桶期間,仍利用分身張貼自身之相簿、部落格及網站,均視為衝人氣文。 ║
板規 10
║ 10.因推文犯1.7條者,斟酌加重處罰,暫定兩倍處置 。 ║
║ ║
║ <基本換算 劣退等於三個月水桶 若沒劣退到改補水桶累加> ║
修訂為 →
║ 10.因推文犯1.4.7條者,斟酌加重處罰,暫定兩倍處置 。 ║
║ ║
║ <基本換算 劣退等於三個月水桶 若沒劣退到改補水桶累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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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50.64
※ 編輯: GeminiMan 來自: 114.41.50.64 (11/20 22:41)
板規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