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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反映文太長不像懶人包, 那我整理一下懶人包: 別把人民當傻逼。 事件原委,請先了解一下新聞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3175006-1.aspx 詳細版說明 http://dfactsa.wordpress.com/2014/03/10/ 視為已審查,這樣說是對的嗎? 張慶忠的說法,引用法條應該是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次為限。 簡單說,行政命令三個月審不完, 法律上就當作他審完了! 這個法條本身問題不大,但拿來套用服貿問題可就大了, 看看法條第一句,「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 服貿是行政命令嗎? 我國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有兩類, 分為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簡單說, 法規命令是立法權為了方便行事,把權限給行政權 「欸你去談就好,不用甚麼都麻煩我,談完給我看看就好」 重點就在於法律要有授權; 而行政規則則不用授權,只要機關利用他的職權就可發布 但也因為沒有法律背書,所以只限於一些技術性的事項 原則上不會直接影響到人民 服貿呢? 先看看服貿的全文 http://ppt.cc/Qmr4 應該看不到任何法律授權的規定吧? 服貿的制定本來就不是立法院通過某法,決定我們要與中國簽訂協議 然後委辦給海基會去跟中國磋商、談判 而是總統發動權力,指示兩會談判而生的協議 不談法律知識,這應該比較像大家所認識的條約吧? 條約應該要怎麼生效呢?可以這樣子直接在委員會跑過就算嗎? 大法官329號解釋說明,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 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 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但是這號解釋的但書又埋下一個伏筆,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 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懶人包:訂條約跟立法一樣,要讓立法院議決。 但跟中國的話,因為情況特殊,不適用這裡的規定。 這也是學說上,把服貿這種東西稱作「準條約」的原因。 那是不是代表服貿就不用審,可以這樣子通過?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2項: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意思就是指, 簽訂條約本身跟立法是一樣的效力,就要跟立法有一樣嚴謹的審查流程, 雖然大法官329號解釋說明跟大陸簽不在此限, 但意義是指因為兩國政治情況特殊,條約又多是以國與國形式簽訂, 所以能不能認定是「國與國間條約」,這不是大法官要做的事情 (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 但是這無損於服貿雖然沒有條約的皮,但裡面是條約的骨的事實! 可以再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4款: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整理一下, 條約簽訂要走跟國內立法一樣的程序, 大法官解釋雖然不肯定說與中國簽的協議是條約, 但服貿至少是一個準條約; 而就算擱置此爭議而論, 依中央法規標準第5條,他也是一個重要事項 (沒有數據,但這種東西我不知道怎麼證明他不重要) 也需要以法律來制定 但無論怎麼去認定服貿的性質,無論是不是條約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張慶忠引用立院職權行使法61來說服貿可視為已審查, 這樣的蠢立委考績能不能打丙等? 行政命令(行政規則)是對內發生效力的法 要把服貿等同視之, 不是心理已經默認統一了,那是甚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02.84
sinohara:所以髒罄終就躲起來了 03/20 12:55
ryankkk:先推 03/20 12:55
macjohn03:幹 大推阿 03/20 12:56
turtlefar1:推 03/20 12:56
MIKEmike07:116 03/20 12:56
justbandown:有點長 但是很有用 推 03/20 12:56
m21423:共罪是叛軍組織 理應為中華民國南京政府之下級機官 03/20 12:56
lohas723:吳三桂跑去龜了 03/20 12:56
m21423: 匪 03/20 12:56
rookiecop:因為是同一國的 行政命令無誤 03/20 12:56
radi035:MA英九開除老王黨籍也是蠻幹阿 他主子就沒有腦袋 03/20 12:56
dpeter6:文太長了 先推在說 03/20 12:57
after1:推懶人包 03/20 12:57
radi035:今天皇上要獨裁 朕即是法 03/20 12:57
※ 編輯: robalika 來自: 140.116.102.84 (03/20 12:58)
infixman:告他啊 03/20 12:57
becjd:推 03/20 12:58
steny138:證據在此 張XX 出來啊 還在汽車旅館裡面? 03/20 12:58
preisner:錯!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國際條約位階同於法律 03/20 12:58
可以看一下329理由書的末段!
weiche0907:推 03/20 12:59
※ 編輯: robalika 來自: 140.116.102.84 (03/20 12:59)
thirteenflor:這位10億立委 難道不用罷免嗎? 比WEGO還誇張 03/20 12:59
wantaloof52:紅明顯 等補推 03/20 12:59
vertebrae:推 03/20 12:59
kkyyk:推 03/20 12:59
preisner:不是行政命令, 所以不管以下說什麼都是錯的! 03/20 12:59
EqualMan:完全正確 服貿無法律授權 非行政命令 03/20 13:00
macjohn03:解我心中疑惑 03/20 13:00
bettyshinn: 03/20 13:00
IceBoom:推! 03/20 13:00
fatedate:高調 03/20 13:01
KSDenilson:推 03/20 13:01
coolron:有看完給推 03/20 13:01
tsutsutsu:推!!! 有沒有好讀版可以轉載呢?? 03/20 13:01
preisner:sorry..我是說張慶忠錯, 不是樓主錯.... 03/20 13:01
dvdvideo:推 03/20 13:01
KingKingCold:推!!!!!!!!!!幫高調!!!!!!!!!!!!!!!!!!!!!!!!!!! 03/20 13:02
yaya:讚 03/20 13:02
chsh410862: 03/20 13:02
tachi520:推 03/20 13:02
thunpuenchu:推啊 03/20 13:03
Blue6:推 03/20 13:03
preisner:推回來 03/20 13:04
wwesley:推 03/20 13:05
coolron:http://ppt.cc/CGLn 好讀 03/20 13:05
jyekid:其實從立法精神 只要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通通請至立法院討論 03/20 13:06
Dracunculus:推 03/20 13:06
ahlolha:9.2不懂啊 03/20 13:07
jyekid:由於兩岸是特殊關係 包皮是行政命令 但實質還是需要立法 03/20 13:07
benchang93:不是行政命令沒錯,所以應該適用於特別法 兩岸人民條 03/20 13:07
jyekid: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5-2就看得出這項精神 03/20 13:07
benchang93:例的部分,我好奇的是這部分若是沒牽扯到法條的修正, 03/20 13:07
wht810090:清楚。 03/20 13:07
JohnnyH:推 這才是事實 03/20 13:07
benchang93:那是否就直接備查而不經過審議? 03/20 13:08
jyekid:沒錯 按照條文解釋直接備查 03/20 13:09
YOSHIKI2:推你的認真 03/20 13:09
jyekid:但昨天黑政版忘了或是刻意忽略5.2後面還有『應由法律定之』 03/20 13:09
benchang93:所以當初國民黨立委解釋為行政命令時我有傻眼 03/20 13:09
Southside: 03/20 13:10
honercek: 03/20 13:10
jyekid: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03/20 13:10
joesarira: 03/20 13:10
benchang93:不過我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第5-2條不太一樣ㄟ.... 03/20 13:11
cymine:反黑箱 03/20 13:11
pensees:政黑就是故意忽略前面那一句啊 03/20 13:11
hiro1221:把人民當白癡... 03/20 13:11
lumartin:4-2條呢? 03/20 13:12
benchang93:原來如此 感謝解釋 03/20 13:12
jyekid:是我的錯 應該打成第5條第2項 懶得打這麼多直接以5-2袋替 03/20 13:12
preisner: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象是"人民", 不是"政府" 還想騙人! 03/20 13:13
daniel3551:原來如此 03/20 13:13
preisner:裡面所指的都是人民,民間團體, 法人, 沒有政府! 03/20 13:14
jyekid:對岸也派個法人啊.....這是兩岸這種特殊關係的產物 03/20 13:15
jyekid: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03/20 13:15
lumartin:第5條第一項就略過? 03/20 13:18
Castershy:專業 03/20 13:18
c8c812345678:大法官還不出來釋憲 最會躲的就你們 03/20 13:18
lucyfafa:推 03/20 13:19
metaljive:說的好 03/20 13:21
jyekid:lumartin 你認為那兩項不該忽略的原因是 或是重要性? 03/20 13:21
aloba:讚 03/20 13:21
comeonrock:推 03/20 13:22
Aroyo:http://ppt.cc/GenY 03/20 13:24
lumartin:第五條 為什麼不完整看? 03/20 13:24
jyekid:你直接說你的見解 03/20 13:24
Aroyo:請問4-2條是什麼意思? 03/20 13:24
lumartin: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 03/20 13:25
lumartin: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03/20 13:25
lumartin: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 03/20 13:25
lumartin: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03/20 13:25
lumartin:4-2: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03/20 13:26
lumartin:訂定協議事項; 03/20 13:26
lumartin:複製貼上很麻煩 自己看一下連結好嗎XD 03/20 13:27
jyekid:我有看 早就開著了 你的見解是甚麼? 03/20 13:27
lumartin:簡單結論 第五條應該是由第四條延伸出來的? 03/20 13:27
jyekid:跟本文提到服貿的見解是否有跟你衝突? 03/20 13:28
lumartin:那為何不說明前面 只講第五條後半結果? 03/20 13:28
lumartin:行政院來統籌 請問不是行政命令嘛? 03/20 13:29
jyekid:是啊 我前面就說外面那層皮是行政命令 但實際按照我國 03/20 13:30
uka123ily:行政院統籌的東西多了,全都是行政命令? 03/20 13:30
jyekid:憲法運作 法律保留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都應該由法律搞定 03/20 13:31
jyekid:所以才有第5條第2項前段 「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03/20 13:32
Aroyo:第五條第二項是說"涉及法律的修正" 03/20 13:33
jyekid:兩岸無法讓服貿以條約討論 這能用這種方式 03/20 13:33
Aroyo:請問服貿涉及到法律修正? 03/20 13:33
jyekid:『或應以法律定之』當然 如果你認為服貿不用 是你的見解 03/20 13:34
yo897689:推 03/20 13:34
jyekid:後面那段請問Aroyo有沒有看到? 03/20 13:34
Aroyo:法律有沒有制定不是見解吧@@ 03/20 13:34
summitplus:連學法律的總統都敢違背憲政體制,亂搞根本不意外了 03/20 13:35
jyekid:要送立院審議依照5條2項有兩種1.法律之修正2.應以法律定之 03/20 13:36
jyekid:我認為沒有涉及法律之修正 但 應以法律定之 理由是本篇 03/20 13:36
jyekid:中標法第5條4款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應該往立法跑 03/20 13:37
rahim03: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早就揭示層級化的法律保留 03/20 13:37
jyekid:當然你可以認為幹嘛這麼麻煩 行政機關自己搞定就好 03/20 13:38
rahim03:請問服貿不該是法律保留的嗎?難道不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03/20 13:38
jyekid:但這可能跟目前主流派不太一樣 03/20 13:38
rahim03:第5條第2項所稱應以法律定之的嗎 03/20 13:38
billybbb:清楚 03/20 13:38
rahim03:如果沒法律制訂 服貿到時候牽涉這麼廣 一定要一大堆行政命 03/20 13:39
rahim03:令 那些行政命令母法又在哪裡? 執政黨根本睜眼說瞎話 03/20 13:40
MottoMotto:推! 03/20 13:40
Aroyo:所以現在狀況是兩黨引用條例不同囉? 03/20 13:40
rahim03:就算依兩岸第五條備查好了 也跟服貿可以用行政命令方式 03/20 13:40
rahim03:毫無關係 03/20 13:40
rahim03:哪裡不同 就有一邊睜眼說瞎話啊 還說國際協定不能改哩 03/20 13:41
rahim03:改了會沒信用之類的 看看這篇 http://ppt.cc/3Yd5 03/20 13:41
rahim03:到底那邊一直睜眼說瞎話很明白啦 違法違憲 03/20 13:42
chinyan84:推,真的很清楚 03/20 13:43
bobosun:推 03/20 13:43
swjason:推這篇! 03/20 13:43
yulin0312:推 03/20 13:46
ysyen:推 03/20 13:46
b9111111111b: 龐徵博引 依法有據 立論清析 03/20 13:49
b9111111111b: 旁 03/20 13:49
k87559527:把服貿定位成命令根本在污辱學公法的人的智商 03/20 13:51
k87559527:馬狗自己還是法學博士勒 胚 03/20 13:51
kiliman:推幫忙解釋法律上的觀點 支持KMT服貿作法的人 看到請回文 03/20 13:53
vvivv:推! 03/20 13:53
nathan1091:專業推 03/20 13:58
dnek:算了吧,立委根本不懂法,你寫的這麼專業人家看不懂啦 03/20 14:00
morning79:4-2是在講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為什麼會有這條? 03/20 14:01
morning79:理由在於行政命令要由行政機關訂立 但海基會是行政機關 03/20 14:02
jebber:好奇9.2看得懂嗎? 03/20 14:03
morning79:嗎?不是 它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但縱然在這種情況 03/20 14:04
morning79:下 可以把它當作行政機關 問題是行政命令具有單方性 03/20 14:04
clio823:大推!!解我心中疑惑 03/20 14:05
morning79:這份協議卻是和海協會一起簽訂的←雙方性 03/20 14:05
morning79:所以無論怎麼看 服貿協議都不可能是行政命令 03/20 14:06
math79:專業推~ 03/20 14:08
yuu101:推推 03/20 14:09
EatMe37: 03/20 14:14
sid3:簡而言之 國民黨違法亂紀 又想規避民主監督機制 03/20 14:14
rory1999:讚 03/20 14:25
sxyew:有網頁板嗎? 03/20 14:28
SundayRose:推推推 03/20 14:30
lu4unique:推 03/20 14:31
drwei:推推 03/20 14:33
FRX: 03/20 14:35
KuroUranai:推這篇 清楚明瞭 03/20 14:51
happycontent:推 03/20 14:54
yramesor:推 03/20 15:01
Cobalamin:被選上的人是靠手段不是靠智慧,這篇...........太難 03/20 15:05
photoshark:紅明顯,法律是給小百姓遵守的,不是爺們要遵守的 03/20 15:13
SkyReaching:大推,整理得很清楚!! 03/20 15:17
c7683fh6:專業推 03/20 15:30
BoatLord:張慶忠又不懂法 別怪她啦 ㄎㄎ 03/20 15:33
j68345517:推 03/20 15:44
KingKingCold: 03/20 16:29
retawaet:推 03/20 16:57
abcde866:這沒道理不推 03/20 18:04
ciplu:網頁板會被FB顯示為限制級文章 要分享連結可以用DISP 03/20 18:44
legendrl:"服貿"絕對不是"行政命令";KMT不要太看輕人民的智慧 03/20 19:32
APC:推~ 03/20 20:31
Trionychidae:推 03/20 21:04
zusuki:這行政命令是習近平發的咩 03/20 23:53
nightfall988:不推就沒道理啦~ 03/21 11:54
zhong303: 低薪,囧 05/10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