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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w1111 (林刀吸狼)》之銘言: : 原Po想請問本板的大大一下 : 前些日子 在外騎機車 : 突然被警察攔了下來 : 當時沒違規 也沒被開單 : 不但查了我的身份證(無前科) : 還叫我打開機車置物箱翻了翻 : 還給我搜身 原PO非常不舒服 : 雖然我長的很像黑道但也不能這樣吧>< : 問題:1.請問警察可以隨便攔我嗎 可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八條,及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所為之盤詰、臨檢勤務,係警察為維持社會治安所採 取事前之危害預防措施,屬行政權運作,通常未直接妨害人民受憲法 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 2:警察能隨便搜查我車子跟身體嗎 不行。搜索係偵查犯罪所實施之強制處分,常侵害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為 保障人權,基於法律保留原則,須具備一定法定程序。未持搜索票所 為之搜索,縱以臨檢之名行之,本質仍屬無令狀搜索,須受法定程序 限制,固不待言。......(後面省略數百字) : 3:沒搜到什麼我可以告它們嗎或可以不讓它們搜嗎 請左轉HATE版或寫信到警察局長信箱抱怨 (1) 受臨檢人對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權益事項,得 於臨檢程序終結前,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當場 向執行員警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但依此件描述,似未當場表示異議, 且自己打開機車置物箱受檢。 (2) 對同意搜索之認定生有疑義時,應審查同意之人有無同意權限、執行人 員曾否出示證件表明來意、徵求同意之地點及方式是否自然而不具威脅 性、同意者主觀意識強弱及智識程度等,加以綜合審酌判斷。依描述, 既知係警察所設之臨檢,承其要求自己打開機車置物箱受檢,縱未口頭 承諾,但仍明確以行動表示受檢之意願,且依智識程度、當時情狀顯非 不能拒絕,故應認係屬刑事訴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的「同意搜索 」,而與當事人未為反對表示之擬制默示同意情況有別。 (3) 退萬步言,縱執行人員違反法定程序而為搜索扣押。違法取得之證據, 為兼顧程序正義及實體真實發現,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一百八十五條之 四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為證據能力之認定。 不應不分情節,一概強制排除其證據能力。 (4) 當場未提出異議,作成書面,恐難進行後面之程序。 建議你還是到HATE版去抒發一下比較乾脆.... = =" : 請大大們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32.88.168 (12/30 07:20)
ChrisBear:R大針對刑訴131-1還有158-4部分都是萬惡的實務見解XD 12/30 12:36
>.^
ChrisBear:我是說至少學說都認為實務有問題 不過這種東西還是實務 12/30 12:37
ChrisBear:為主 刑法 刑訴 民法 民訴 行政法都是如此 12/30 12:37
carthur:似乎國外也有類似的困難,像是去美國的話,海關的航警… 12/30 12:53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32.88.168 (12/31 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