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eyy (網路之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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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新鮮人對合約的小疑問
時間Fri Feb 8 23:09:55 2013
閃開 讓專業的 被害者說清楚
先說結論
你跟公司簽定的民事契約
1.不違反善良風俗
2.法律上沒禁止
那這個契約是成立的。
至於常看到的四原則、五原則。那只是個原則並無明確立法
法官可採用、也可不採用。結果還是法官自由心證
本文
我在前公司友興儀器任職時:售後服務工程師,
也有簽定類似的競業禁止條款
契約內容,第五條開始
http://imageshack.us/a/img502/7580/41479309.jpg
http://imageshack.us/a/img442/5042/88521276.jpg
懶得看契約的
看要點
1.沒有簽約金
2.離職一年內無工作,前公司"得"視情況給予6個月薪補償。
3.一年內,不可到公司及關係企業相同的事業工作:包含以下
醫療儀器及器材之買賣、修護及進出口業務,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各種儀器(度量衡儀器除外)及器材之買賣、修護及進出口,西藥批發、零售業,
化粧品批發、零售業,動物用藥零售、批發業,乙類成藥零售業,國際貿易業,
精密儀器批發、零售業,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零售業,
資訊軟體批發、零售業,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醫院管理顧問業,
管理顧問業,其他顧問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資訊軟體服務業,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仲介服務業,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和零售業,
放射性廢料處理服務業,環境檢測服務業,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代理國內外有關廠商投標報價及售貨業務,一般進出口貿易業務,資訊軟體服務、
出版業,電腦設備安裝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網路認證服務業。
==================
我在前年離開前公司,
而前公司主要業務是,由飛利浦授權讓前公司
對飛利浦的設備進行售後服務
由於飛利浦要把售後服務的授權收回來
然後我就順勢去應徵相同的工作,
並到飛利浦任職:售後服務工程師
結果前公司就告我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要求我賠償12個月月薪,當然是鬧上法院。
一審結果,請到網頁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E_1.aspx <=簡易案件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
法官認定我有競業的事實,要我賠3個月月薪。
所以孩子,你簽了契約就算數
那就要看公司要不要告你而已。
目前我還在打二審。
然後本人很弱,在前公司是最菜最弱最低層的,
到飛利浦也是最菜最弱最低層的
主要工作:設備維修、保養、安裝。
主管叫你做啥就做啥。不管前公司還是現在的,業務工作都有專門的業務去處理。
※ 引述《black0823 (black0ln)》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新鮮人對合約的小疑問
: 時間: Fri Feb 8 19:50:34 2013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45.233.39
: 推 KimKing:類似競業條款,不過如果公司沒給你簽約金之類的獎金 02/08 19:55
: → KimKing:這條款就沒什麼用,上法院公司也沒啥優勢 02/08 19:56
: 推 Kamiya:樓上別亂說 02/08 20:05
: 推 Albim:挖哩勒~我以為樓上是兄弟 ID好像XD 02/08 20:12
: → chucklee:1樓講得沒錯啊 02/08 20:17
: → testutw:沒給錢啥狗屁競業條款根本沒屁用 垃圾資方的垃圾伎倆 02/08 20:17
: 推 mintan:1樓沒錯+1~~ 02/08 20:24
: 推 KimKing:Kamiya 我哪裡亂說請指出來? 02/08 20:25
: → KimKing:如果資方沒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的損失,此條款不易成立 02/08 20:26
: → KimKing:網路找一下就很多資料,http://ppt.cc/XGdG 02/08 20:27
: 噓 Kamiya:我請問一下 契約成立的條件是什麼?意思一致?還是對價關係 02/08 20:40
: 噓 Kamiya:可以多去翻一些判例而不是網路謠言嗎?搞不懂你們的心態 02/08 20:51
: → Kamiya:不要把四原則或五原則當成聖經了!僅供參考而已,好嗎? 02/08 20:52
: 推 minnaQQQQQQQ:那個真的是看爽的....... 02/08 20:53
: 推 mintan:這個之前有判例,若無對價,此條款不成立沒錯! 02/08 20:55
: 噓 Kamiya:樓上 我就說 多翻一些判例了 不要把對價當成護身符 真的 02/08 20:59
: → Kamiya:苦口婆心勸你們不聽 不要出了事再來問我怎麼辦 02/08 21:00
: 推 cccssszzz:k大是律師? 02/08 21:01
: 噓 Kamiya:不是 是上班族 02/08 21:01
: 推 andy7839:1f沒說錯阿,這條款就沒什麼用,上法院公司也沒啥優勢 02/08 21:03
: → andy7839:並沒有說無罪, 何必這麼酸 02/08 21:04
: → abejun:因為噓人看起來很厲害啊 02/08 21:04
: → YunJonWei:簡單的說,你看新聞或媒體,有看過因為競業條款被告的嗎 02/08 21:05
: → YunJonWei:如果那個是你,你應該感到超高興,因為你幾乎是世界第一 02/08 21:05
: → YunJonWei:的強者。普通人根本沒人鳥這條款。 02/08 21:05
: → YunJonWei:告你還嫌浪費錢。 02/08 21:06
: → YunJonWei:等你被告這種條款時,根本不用怕沒工作了。 02/08 21:06
: → chucklee:目前google到的都是無效 你要不要直接舉一個有效判例 02/08 21:06
: 噓 Kamiya:樓上要請吃雞排了嗎? 02/08 21:07
: 推 hawick:除了牽涉到營業秘密的主管職...競業禁止一般很難成立 02/08 21:07
: → chucklee:不要 跟你很熟嗎 02/08 21:08
: 推 andy7839:Kamiya翻個判例來看看吧? 02/08 21:09
: 推 harea:一隻小菜鳥 要讓公司告你太難了 02/08 21:13
: 噓 Kamiya:作業自己作 喔 先從正確的google開始學起吧 02/08 21:14
: 推 andy7839:蘭奇被告.......但我想聯想會幫他出錢ㄎㄎㄎ.... 02/08 21:14
: → andy7839:翻不到判例孩來嘴砲 02/08 21:15
: 推 mintan:每家公司都這樣寫,跳過槽的同事間還沒看到有被告的~! 02/08 21:16
: → mintan:重點是除非掌握營業秘密,否則這些開公司的打官司就飽了~^^! 02/08 21:18
: 推 andy7839:一副很熟的樣子,結果手上一個判例都沒有.....出嘴就好 02/08 21:23
: → chucklee:有找到業務員被告成的 RD的還沒找到 懶得玩了 02/08 21:27
: 噓 DaFoo:純噓某ya的自以為 02/08 21:39
: → black0823:謝謝各位前輩!我大概了解了! 02/08 21:40
: → KimKing:可能網路上按噓比較爽吧 02/08 21:43
: → ahoyhoy:小咖人家才不會理你.... 02/08 21:54
: → wumingxian:競業禁止條款,真要履行公司要支附你這兩年的新資損失! 02/08 22:08
: → csii5566:沒給補償 競業禁止是沒用的啦 02/08 22:16
: → csii5566:真的大咖的 搞不好手上一堆公司把柄 02/08 22:18
: → wumingxian:純噓某K,出事找你幹嘛? 法院你家開的? 問你就有用? 02/08 22:19
: 噓 o760823:某ya人家至少已經google出一個網頁, 你連一個都沒有 02/08 22:27
: → o760823:果然網路上充斥著一堆鍵盤嘴砲 02/08 22:27
: → o760823:找不到就叫人自己google, 真可憐, 只剩張嘴 02/08 22:28
: → MHWU:公司要求履約競業條款,超棒!拿公司給的錢放特休兩年,不好嗎? 02/08 22:35
: → MHWU:某ya知名律師寫的專欄不能當聖經,那你的言論我們該當佛經? 02/08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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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4.220.217
※ 編輯: caseyy 來自: 220.134.220.217 (02/08 23:19)
推 Amophis:推 02/08 23:19
推 andy7839:勞基法不是禁止懲罰性違約金!? 02/08 23:28
→ andy7839:如果違反法律該契約應該不具法律效益!? 02/08 23:29
推 mintan:這份合約不是已有"對價"關係了~~ 02/08 23:33
→ caseyy:樓上,什麼對價?條文上的"得",是可以給、也可以不給 02/08 23:36
→ caseyy:勞基法與施行細則,我看完了沒有寫禁止懲罰性違約金 02/08 23:37
→ caseyy:得:可為亦可不為。應:必須。 02/08 23:40
→ caseyy:立法院於100年6月13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02/08 23:46
推 andy7839:sad 被騙了...sorry... 9/30離職 10月就被抓包 02/08 23:53
→ YunJonWei:這篇觀念完全是正確的,不過自己接受簽約了,就本來要 02/09 01:03
→ YunJonWei:有心理準備。法律上就輸了。 02/09 01:03
→ YunJonWei:覺得不合理的約,有能力就跟公司/公會協商,不要直接簽 02/09 01:04
→ YunJonWei:覺得不合理還簽,怪不了別人。 02/09 01:04
推 mmm333:慘推 02/09 01:16
推 KimKing:真有實例,受教了... 02/09 01:22
→ hawick:雖然你被告了,但是法官並未依照契約內容罰你賠償金 02/09 01:33
→ hawick:所以競業期間跟懲罰金基本還是由法官認定 02/09 01:34
→ hawick:不是契約寫多少就多少,而且一年之後你可以對公司興訟 02/09 01:36
→ hawick:要求公司支付你一年未工作的損失 02/09 01:37
法庭上以契約為主、事實為佐證
根據契約第五條5項:乙方因受限第五條1、2項約定而致離職後未能找到新工作並提有
實據,甲方得視情況按月給予乙方其離職時六個月月薪之補償。
說明:甲方在"限定就業範圍"外找不到工作一年後,
乙方再考慮要不要給六個月月薪的補償。
所以你要先失業一年(限定範圍包山包海),再要求公司要補償你六個月薪水。
那另外六個月就喝西北風。
就算鬧上法院,我從100年11月開始打官司,到101年6月21日才一審判決確定。
然後對方又不爽給,再提出上訴。進入二審,到今天我還在二審開庭中。
所以纏訟時間100年11月至今約16個月,還沒有結束。
照你所說起碼要纏訟兩年才能拿到所謂的,競業禁止補償金1~6個月。
我是傻了才會去跟前公司要這個補償金。
然而前公司認為判決3個月太少,所以上訴要求賠償12個月。
再者,這官司反而是要主張,沒有競業事實。
而現況是前公司統包客戶的案子(賣PHILIPS設備、PHILIPS設備安裝維護、房間規劃建設)
然後前公司又委託給飛利浦進行設備安裝與維護。
就算如此明白的合作關係,法官還是以契約為主。
然而只要兩造說法,哪個的說法他認同,就以那個說法為主。
自然我們這些工程師嘴炮比不過律師
前公司又很有錢請律師跟你打官司,所以造成一審的判決。
另一個判例,同事去西門子任職。條件同我。
台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64號判決
認定同事有競業事實,判賠3個月月薪。
最後的心得,分享給大家
法官不是神,沒有神的全知全能。
很多事情法官並不懂,只能依兩造的說法來進行判決。
所以你的狀書內容要非常詳細,當作在教育學生。
因為法庭上你能說話的時間不多,律師嘴炮起來時間拖很長。
每個案子都有固定的審理時間,超過時間就會叫兩造下個月再來開庭。
但是法官有神的權力。
※ 編輯: caseyy 來自: 220.134.220.217 (02/09 08:26)
推 lstart:很有用的資訊 感謝分享阿 02/09 09:09
→ hawick:應該是說,不要侷限在契約上寫幾個月 02/12 23:55
→ hawick:補償金的多少不是看契約而是你自己可以主張的 02/12 23:59
推 seigou5252:這判例的"限定就業範圍"講的很清楚,有的公司是很不清楚 02/17 02:37
推 seigou5252:從菲利浦的授權商=>菲利浦任職,這種成立的機率很高 02/17 02:41
→ seigou5252:相反的,若只有"業務性質相似之行為"幾個字,就很籠統. 02/17 02:43
→ seigou5252:就跟租約一樣,沒有寫清楚都很難成立. 這家授權商很小心 02/17 02:47
→ caseyy:那些限定的範圍是我自己列出來的,合約上並無列表 02/18 10:09
→ caseyy:合約上只有:不可到公司及關係企業相同的事業工作 02/18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