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mshan:推這篇分析 04/25 21:50
推 dragonsix:政府怎麼有辦法讓我們所有人累成這樣... 04/25 21:51
→ Miule:哪有下班之後用自己的設備和資源創作都被雇主拿走的道理 04/25 21:52
→ Miule:連下班之後創作原創作品拿去同人展發表,公司都能連版權 04/25 21:53
→ Miule:都不買就通通拿走的意思? 04/25 21:53
→ Miule:就算是集體創作(例:電玩軟體),著作人格權掛在公司名下 04/25 21:57
→ ERIE34:因為「非約定職務範圍」的定義模糊 所以不能很肯定一定會發 04/25 21:57
→ Miule:這樣搞的話連列名製作群的權利都沒了 04/25 21:58
→ ERIE34:生 但如果有業者擴大解釋法律(只要還在他那邊工作) 04/25 21:58
→ ERIE34:就有可能侵犯到下班後的創作著作權 04/25 21:58
→ ERIE34:目前聽說也只是提案而已 但如果沒人注意到的話 04/25 21:59
推 coolda:專業推 04/25 21:59
→ ERIE34:提案默默通過就可能發生這種可怕的事 04/25 22:00
→ ERIE34:但目前已經肯定的是 乙案一定會侵犯到著作人格權 04/25 22:01
→ ERIE34:請大家多加監督(寫信抗議之類) 不然以後可能連 04/25 22:02
→ ERIE34:主張自己是作者的權利都沒有了 04/25 22:02
推 Miule:我會想到的是這樣一搞,大量獨立創作的幼苗會全部摧毀 04/25 22:03
→ ERIE34:聽說就是有業主覺得要改還要一一問過製作群的意見太麻煩 04/25 22:05
→ ERIE34:而希望直接把著作人格權拿過來 04/25 22:06
→ ERIE34:所以同人是否會影響還不確定 但列製作群的權利是肯定會的 04/25 22:07
→ Miule:像是電玩和電影,現在早就是財產權人格權都歸公司名義了吧 04/25 22:09
→ ERIE34:而業主是否會擴大解釋到同人 就要看業主的人品了 04/25 22:09
→ ERIE34:大家覺得台灣老闆的人品可信賴嗎? 04/25 22:09
→ Miule:我指的是上班族在不使用業主資源的情形下自行創作原創作品 04/25 22:10
→ ERIE34:所以除了電玩電影 這次會影響最大的應該是出版相關(+同人?) 04/25 22:11
→ ERIE34:而且就算是電玩電影 作者也應該有權利列在製作群名單內啊 04/25 22:13
→ ERIE34:Miule擔心的是同人吧 就如上所列因為「非約定職務範圍」 04/25 22:14
→ ERIE34:有解釋空間 又還只是業者提案未通過 所以現在還不能確定 04/25 22:15
→ ERIE34:但如果沒人關心的話 政府可能審一審就准了 04/25 22:16
→ Miule:還有集體創作的具名權(人格權的一部分),一般書籍寫稿的版權 04/25 22:17
→ ERIE34:而且這個提案實行起來完全看業主的自由心證(相信他人品) 04/25 22:17
→ ERIE34:所以也許平常沒事 但老闆看中你的同人作品想賣錢 04/25 22:18
→ Miule:我很擔心根本沒有付出買斷該有的代價就坑走以後翻版的權利 04/25 22:18
→ ERIE34:你就得乖乖交出來 因為有個惡法支持老闆履行「他應有權力」 04/25 22:19
→ Miule:本來應該是公司和作者做版權交涉,重新簽約才開始上一般通路 04/25 22:20
→ ERIE34:集體創作的具名權和書籍版權正是業主支持乙案的最大理由 04/25 22:20
→ ERIE34:這樣對他們又方便又便宜又不用負責作者的授權費用 04/25 22:21
→ Miule:的計畫,但是修成這樣,沒有約明業外時間創作的著作權歸作者 04/25 22:21
推 HwangTW:幫高調 04/25 22:21
→ Miule:那老闆就可以隨意合法侵占受雇者的任何作品了 04/25 22:23
→ Miule:這樣搞根本是徹底開倒車,文創的根本是人不是錢 04/25 22:26
推 Miule:獨立創作也是經濟弱者和強者交涉的籌碼,怎麼能允許這樣搶 04/25 22:56
推 drymartini:真的是吃人不吐骨頭 04/26 00:48
推 m7basara:扯!!現在還有人想亂搞,把提法案的人肉出來吧,官商勾結 04/26 02:17
推 Miule:如果不是故意的,那就是寫這草案的人根本沒搞清楚 04/26 02:48
→ Miule:台灣的著作權法有著作人格權這回事,前面有人提的 04/26 02:49
→ Miule:本來根據柏恩公約卻抄美國著作權法修法,兩方原則不同而矛盾 04/26 02:50
推 nora99:高調 04/26 08:11
推 corehs:借轉eWriter,謝謝。 04/26 12:07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orehs (122.117.223.106), 04/26/2014 12:07:55
推 bm200300127:這篇清楚 04/26 12:45
推 leedan777: 04/26 18:52
→ petestar:推 04/26 20:36
→ cathendral:推這篇,清楚很多。 04/27 01:06
推 third2013:高調 04/27 04:47
推 Shinpachi:推 04/29 08:01
推 white07:太恐怖了吧 04/29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