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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colin (cocolin)》之銘言: : 病人意識清楚時 DNR應由病人決定 : 但想請教各位臨床工作者 真的有一定遵照這原則嗎 : 就像告知癌症 都先跟家屬討論 : 太老的就看家屬決定 壯年的還是會push告知病人 : 病情保密不就這樣來的 : 但告知是否急救又比告知癌症殘忍…也許有些鄉愿 : 當病人已破在眉梢 尚還有意識 : 須決定是否急救時 一定會告知病人嗎? : 還是跟家屬有個默契 衰竭終會意識昏迷 由家屬先簽呢 : 最近值班時 碰到肺癌末期 快呼吸衰竭的病人 : 還有一點意識 跟家屬討論之後 家屬簽DNR : 在找護士簽署過程中 護士在家屬面前提及病人還有意識 : 再質疑我不遵循原則 : 有些不是滋味 想了解一下各位的作法 : 現在我常常都先跟家屬討論完後 就看家屬自己要不要跟病人告知 : 以前曾簽過自主DNR的病人 後來病人昏迷 家屬不捨要求插管 : 病人醒來痛苦的表情 記憶猶新 : 所以家屬最大? 家屬可以撤銷病人的決定? : 這讓我體會到病人的意願書好像沒效力 : 還是我們可以用意願書來反駁家屬的要求呢 : 謝謝各位的分享….. 這個問題....很棘手。 同時這也涉及到法律甚至倫理問題。倫理問題在台灣…嗯,你知道的。 DNR是什麼? 它是Do Not Resuscitate的縮寫,字面上很簡單,就是不要進行心肺復 甦術。 目前DNR的設立法源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法規內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66 事實上,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沒有定立之前,醫師不幫病人急救應該就 有違法的可能。 醫師法第21條︰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 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師因為尊重病人的意願沒有急救有沒有阻卻違法?白話一點的說法就 是聽信病人的意願算不算是非無故?答案是不算。 醫療法第60條︰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 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的意思也同醫師法。在法律上來說,只要醫師沒有對於危急病人 急救就算違法,實務上被告上法庭的也是大有人在。 衛生署在1989年的第786849號函解釋過這個問題,答案是不同意。它們 認為不論是病人或是家屬都沒有放棄心肺復甦的權力。所以在過去一定 是救到底,醫生必須冒著法律懲戒幫助病人與家屬放棄心肺復甦。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就是賦與病人與家屬放棄心肺復甦的權力。注意!這 個權力可不是賦予醫生,醫生只是執行者! 但是這個法律依然沒有賦予病人家屬在病人接上呼叫器之後拔除呼叫器 的權力! 所以病人家屬苦苦哀求醫生關掉、拔掉、撤除呼叫器,讓病人可以入土 為安,醫生可不可做?法律上當然不可以。 但實務上怎麼辦? 以下我只是描述我聽過的謠言。我聽過的方法是讓病人家屬自己將電源 關掉。這樣違不違法?當然違法,問題是風險在於家屬身上,檢察官對 於這種案例大概也沒那麼大的興趣。 回到原本的問題。當病人簽署意願書,但家屬堅持要救怎麼辦? 嗯…法律上很清楚,病人最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講得很清楚, 只有在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才可以由家屬簽同意 書,而且不可以與病人意識清楚時的意願相反。 一般來說,病人自己事先已經簽定的問題會比較小。 問題大的是病人沒有事先留下意願書。比如老婆說不救,兒子說救。那 麼該怎麼辦?只能說請他們統合意見之後再來。反正沒有確定之前按照 法律本來就是只能救到底。但是問題是如果配偶已經簽了同意書了呢? 恭喜!你中頭獎了。如果真的就是無法統合呢?法律上當然是不能救。 但是實務上呢? 不救會不會被告?我只能說有點腦袋的檢察官連考慮都不用考慮就應該 駁回這種案件,問題是他們是不是都那麼有腦袋? 不過別忘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10條︰ 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病人說不救,醫生聽家屬急救;老婆簽不救,兒子說救,醫生對病人急 救,這樣通通都違法。 只是在這個鬼地方…違法不見得被告,遵行法律也未必保平安。 -- 最後我是建議不要有"反駁"這種想法。盡力跟家屬溝通,說服他們這是 病人的遺願。比如即使救起來之後,萬一病人又再次○○,那麼這樣的 痛苦又要再經歷一次等等,以下自由發揮… 您之前提到在病人尚有決斷力時,卻與家屬討論 DNR的事宜,如果是指 請家屬去與病人溝通說服,那麼並無不妥,但是如果是要家屬幫病人直 接做決定,那麼護士的質疑一點也沒錯,這樣的行為已經不只是不遵循 原則而已....╮(﹋﹏﹌)╭.... -- 道不行,乘桴浮於海,從我者,其誰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80.249 ※ 編輯: Esperanto 來自: 125.227.180.249 (07/24 09:20) ※ 編輯: Esperanto 來自: 125.227.180.249 (07/24 09:22)
caot:就此案例,配偶的位階比兒子高,應該是沒問題 07/24 09:22
※ 編輯: Esperanto 來自: 125.227.180.249 (07/24 09:22)
caot:另外,配偶簽的是"同意書",意願書都要本人簽且有見證人 07/24 09:25
Esperanto:我後面打錯了....改一下。 07/24 09:28
※ 編輯: Esperanto 來自: 125.227.180.249 (07/24 09:28)
windtrace:呼叫器是指呼吸器嗎?? 07/24 14:59
hiko745:噗~樓上不講我完全沒發現耶~ 07/24 16:26
Esperanto:呃....人有失手嘛.... 07/24 17:37
rainyseattle:呼叫器是指..? 07/24 21:13
jagdzaku: 一台一直會發出噪音吵RT,護士和醫生的機器 07/24 23:01
gentlwind:DNR與安樂死要分清楚.倫理爭議也不相同 07/24 23:21